离婚法逐条解读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性规定

2026-10-16 · 案号 (2013)栖霞民初字第276号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直接回答。法律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这些事实常常成为离婚和损害赔偿案件里的争议点。 下面这份公开文书的案号是 (2013)栖霞民初字第276号,只说明该案写成了什么,不能当成你的判决结果。

这条规则本身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性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一份可以核对的公开文书

文书标题: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3-06-20。案号:(2013)栖霞民初字第276号。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而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称被告有家庭暴力倾向,但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相互理解、相互沟通、互谅互让,从家庭考虑,和好是有可能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证件号已省略]。
审判员许庆林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见习书记员卜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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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的时候注意什么

阅读提示:本摘录涉及离婚纠纷中家庭暴力主张的举证问题。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有家庭暴力倾向,但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故离婚理由不成立。这提示,在依据禁止性规定主张离婚或损害赔偿时,需注意证据的充分性。

本案中,法院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不准离婚,并提及和好可能性。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如不服判决,可依法上诉。具体案号为(2013)栖霞民初字第276号。

你现在可以做的三件事

  1. 把结婚证、子女年龄、房产登记和已知债务写成一张清单。
  2. 对照上面的法条,看你的问题属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抚养、财产还是债务。
  3. 拿着清单打咨询电话 139-1010-9652,或在本站留言。先把事实问清楚,再决定登记还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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