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逐条解读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

2026-10-16 · 案号 (2014)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194-1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直接回答。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是婚姻无效的事由之一。 下面这份公开文书的案号是 (2014)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194-1号,只说明该案写成了什么,不能当成你的判决结果。

这条规则本身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一份可以核对的公开文书

文书标题:黄某与叶某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4-12-10。案号:(2014)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194-1号。

本院认为,被告叶某甲在已与张某某办理结婚登记且未离婚的情况下,又与原告黄某在武汉市汉南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叶某甲的行为已构成重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原告黄某与被告叶某甲的婚姻属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其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对于原告要求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主张,本院将另行制作裁判文书。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黄某与被告叶某甲的婚姻关系无效。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浩志代理审判员姚卓珣人民陪审员肖有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石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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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的时候注意什么

阅读提示:本摘录涉及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认定,未涉及法定婚龄问题。法定婚龄为男不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早于二十周岁,未达婚龄亦属婚姻无效事由。

摘录中案号(2014)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194-1号仅涉重婚情形,与婚龄无关。具体案件请结合全部事实与现行法律判断。

你现在可以做的三件事

  1. 把结婚证、子女年龄、房产登记和已知债务写成一张清单。
  2. 对照上面的法条,看你的问题属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抚养、财产还是债务。
  3. 拿着清单打咨询电话 139-1010-9652,或在本站留言。先把事实问清楚,再决定登记还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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