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逐条解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疾病未告知可撤销

2026-10-17 · 案号 (2016)皖0422执51号 · 寿县人民法院

直接回答。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结婚登记前应当如实告知。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 下面这份公开文书的案号是 (2016)皖0422执51号,只说明该案写成了什么,不能当成你的判决结果。

这条规则本身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疾病未告知可撤销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份可以核对的公开文书

文书标题:离婚纠纷执行通知书。法院:寿县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6-01-14。案号:(2016)皖0422执51号。

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判决书
(2016)皖0422执51号
孙成娥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寿民二初字第018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一、将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高刘路龙居山庄盘龙居2#楼401室一套房屋过户给张兴月所有,过户费由张某承担。二、负担申请执行费100元。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寿县支行户名:寿县人民法院账号:10×××01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来源:文书查转载的公开裁判文书,检索入口 tob.wenshucha.com/cases。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摘录不是全文,证件号和电话已省略。文书如果没有写明引用上面的法条,本站不声称法院依据该条裁判。本站不编造案情,也不承诺与该案相同的结果。

读的时候注意什么

阅读提示:本摘要涉及一方患重大疾病未在婚前告知时,另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但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提出。

所附文书为(2016)皖0422执51号执行通知,内容为履行调解书义务及房屋过户,与上述撤销规则无直接关联,请勿混淆。

你现在可以做的三件事

  1. 把结婚证、子女年龄、房产登记和已知债务写成一张清单。
  2. 对照上面的法条,看你的问题属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抚养、财产还是债务。
  3. 拿着清单打咨询电话 139-1010-9652,或在本站留言。先把事实问清楚,再决定登记还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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