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逐条解读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直接回答。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同居期间财产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照顾无过错方判决。子女仍适用父母子女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下面这份公开文书的案号是 (2014)晋桃民初字第00046号,只说明该案写成了什么,不能当成你的判决结果。
这条规则本身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份可以核对的公开文书
文书标题:离婚纠纷判决书。法院:晋州市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4-06-16。案号:(2014)晋桃民初字第00046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不能相互体谅并分居生活,本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至今,双方仍然不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要求离婚,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婚生女孩张某某一直随原告生活,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成长更为有益,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负担必要的孩子抚养费,因被告系农村居民,抚养费的数额,应参照2013年度农民人均年纯收入9102元,每年给付年纯收入的25%自原被告分居起计算至女孩张某某年满18周岁止,一次性给付宜酌情略减。彩礼数额较大,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被告是农村居民,无固定收入,送彩礼给被告造成了家庭生活困难,原告应适当返还。被告述称有自己工资2000元在原告手中、8000元钱在原告手中、另给付原告彩礼5000元、花费5000元照相买手机,原告否认,被告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能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纪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张某某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纪某某给付原告张某某小孩抚养费35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三、原告张某某返还给被告彩礼款11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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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的时候注意什么
阅读提示:本摘要涉及离婚纠纷,法院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作出判决。案号为(2014)晋桃民初字第00046号。
提示:该判决处理了离婚、子女抚养、彩礼返还等问题,但未直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读者需注意法律依据的差异,并自行核实相关法条。
你现在可以做的三件事
- 把结婚证、子女年龄、房产登记和已知债务写成一张清单。
- 对照上面的法条,看你的问题属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抚养、财产还是债务。
- 拿着清单打咨询电话 139-1010-9652,或在本站留言。先把事实问清楚,再决定登记还是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