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逐条解读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姓名权

2026-10-17 · 案号 (2009)碚法民初字第3267号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直接回答。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下面这份公开文书的案号是 (2009)碚法民初字第3267号,只说明该案写成了什么,不能当成你的判决结果。

这条规则本身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姓名权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一份可以核对的公开文书

文书标题:原告杨放诉杨跃建离婚纠纷。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09-08-28。案号:(2009)碚法民初字第3267号。

本院认为:原告杨放与被告杨跃建系自愿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然共同生活时间不长,时有矛盾产生,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杨放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加强感情交流,夫妻感情是能够得到改善和巩固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杨放与杨跃建离婚。本案受理费120元,由杨放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甘玲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龙

来源:文书查转载的公开裁判文书,检索入口 tob.wenshucha.com/cases。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摘录不是全文,证件号和电话已省略。文书如果没有写明引用上面的法条,本站不声称法院依据该条裁判。本站不编造案情,也不承诺与该案相同的结果。

读的时候注意什么

阅读提示:本摘录涉及离婚纠纷,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离婚。所引法条为姓名权,与摘录中离婚理由的认定无直接关联,请读者注意区分。

你现在可以做的三件事

  1. 把结婚证、子女年龄、房产登记和已知债务写成一张清单。
  2. 对照上面的法条,看你的问题属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抚养、财产还是债务。
  3. 拿着清单打咨询电话 139-1010-9652,或在本站留言。先把事实问清楚,再决定登记还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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