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逐条解读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人身自由

2026-10-17 · 案号 (2016)辽0504民初458号 ·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直接回答。夫妻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限制或干涉。 下面这份公开文书的案号是 (2016)辽0504民初458号,只说明该案写成了什么,不能当成你的判决结果。

这条规则本身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人身自由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一份可以核对的公开文书

文书标题:梁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6-03-25。案号:(2016)辽0504民初458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因原、被告不能妥善处理家庭中双方和家长的关系,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双方均有责任。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够互谅互让,互相沟通,各自改正不足,珍惜婚姻,考虑子女利益,原告应给被告改正机会。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足,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要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梁某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志英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谢妍

来源:文书查转载的公开裁判文书,检索入口 tob.wenshucha.com/cases。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摘录不是全文,证件号和电话已省略。文书如果没有写明引用上面的法条,本站不声称法院依据该条裁判。本站不编造案情,也不承诺与该案相同的结果。

读的时候注意什么

阅读提示:本摘要涉及夫妻人身自由规则,即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限制或干涉。所附文书为(2016)辽0504民初458号离婚纠纷,法院以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离婚请求。

该文书未直接引用人身自由条款,仅涉及婚姻关系维系。读者可结合规则理解夫妻间不得干涉对方社会活动,但具体适用需以完整裁判文书为准。

你现在可以做的三件事

  1. 把结婚证、子女年龄、房产登记和已知债务写成一张清单。
  2. 对照上面的法条,看你的问题属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抚养、财产还是债务。
  3. 拿着清单打咨询电话 139-1010-9652,或在本站留言。先把事实问清楚,再决定登记还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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