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必须知道的1000件事
离婚协议没有写债务,债权人还能找谁
直接回答。协议离婚要双方自愿、书面协议,并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里要写清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 下面这份公开文书的案号是 (2008)虹民一(民)初字第138号,只说明该案写成了什么,不能当成你的判决结果。
这条规则本身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一份可以核对的公开文书
文书标题:丁×诉邱×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文书记载的日期。案号:(2008)虹民一(民)初字第138号。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上约定由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29万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根据约定给付该费用,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因双方自愿约定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精神损失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以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不应给付精神损失费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丁×自2007年9月15日起至2007年12月15日间的按每月4,000元计算的精神损失费共计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剑鸣
书记员丁宁
来源:文书查转载的公开裁判文书,检索入口 tob.wenshucha.com/cases。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摘录不是全文,证件号和电话已省略。文书如果没有写明引用上面的法条,本站不声称法院依据该条裁判。本站不编造案情,也不承诺与该案相同的结果。
读的时候注意什么
离婚协议未写债务,不影响债权人向原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协议约定仅约束夫妻内部,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
若债权人起诉,法院会审查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协议遗漏债务的,双方仍可能对外承担相应责任。
你现在可以做的三件事
- 把结婚证、子女年龄、房产登记和已知债务写成一张清单。
- 对照上面的法条,看你的问题属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抚养、财产还是债务。
- 拿着清单打咨询电话 139-1010-9652,或在本站留言。先把事实问清楚,再决定登记还是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