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必须知道的1000件事

分居了是不是就可以直接协议离婚

2026-10-16 · 案号 (2019)鲁1603行初5号 ·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直接回答。协议离婚要双方自愿、书面协议,并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里要写清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 下面这份公开文书的案号是 (2019)鲁1603行初5号,只说明该案写成了什么,不能当成你的判决结果。

这条规则本身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一份可以核对的公开文书

文书标题:李福囤与滨州市沾化区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法院: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9-04-23。案号:(2019)鲁1603行初5号。

本院认为,本案无论是基于法律者的专业分析,还是普通群众的朴素理解,我们都应该考虑原告“被结婚”与两第三人长期同居而“未婚”的事实。作为一名法官,依法判案,以案释法不是一句空谈,但我们却深深地知道案情总比法律规定繁杂的多,我们只能力求找到一个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点,从而进行评判。本案中,婚姻登记已二十余年,原告否认自己知情并不符合常情,但毕竟之前的登记并未经原告同意签名,且判决撤销婚姻登记解决的是原告“被结婚”与第三人未婚的个人人身利益重大事项,被告仅仅背负败诉名誉和撤销婚姻登记责任。“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我们应当看到行政诉讼的局限性,我们只能理性思考,原告及第三人个人重大人身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在保护个人重大人身问题和保护单位名誉发生冲突时,只能选择前者,故对被告的辩解本庭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之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本案中,被诉婚姻登记的双方当事人虽记载为“李福屯”和“穆秀芳”,但李福囤并无与穆玉芳结婚的意愿,李福囤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且李福岗已自认其在冒用李福囤身份信息、并编制了李福囤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与穆玉芳进行了结婚登记。故被诉婚姻登记行为并非原告李福囤本人真实意愿,亦非其亲自申请,且缺乏法定要件,属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依法应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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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的时候注意什么

分居并非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协议离婚需双方自愿,签订书面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应载明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2019)鲁1603行初5号案提示,结婚登记须双方完全自愿并亲自到场。若登记非本人意愿或缺乏法定要件,可能被认定重大明显违法而撤销。

你现在可以做的三件事

  1. 把结婚证、子女年龄、房产登记和已知债务写成一张清单。
  2. 对照上面的法条,看你的问题属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抚养、财产还是债务。
  3. 拿着清单打咨询电话 139-1010-9652,或在本站留言。先把事实问清楚,再决定登记还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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