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必须知道的1000件事

诉讼离婚有没有三十天冷静期

2026-10-17 · 案号 (2014)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223号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直接回答。登记离婚有三十日冷静期。期满后三十日内双方还要亲自申请发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诉讼离婚没有这个登记冷静期。 下面这份公开文书的案号是 (2014)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223号,只说明该案写成了什么,不能当成你的判决结果。

这条规则本身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一份可以核对的公开文书

文书标题:董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4-12-02。案号:(2014)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223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先后三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段某某离婚,证实双方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董某某要求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小孩抚养问题上,经本院征求小孩意见,小孩愿意随其父亲生活,董某某也愿意抚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小孩由董某某抚养为宜,由段某某承担小孩抚养费,费用由本院综合双方收入情况、本地经济生活水平及双方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被告段某某辩称婚后夫妻共同在董某某的父亲董伯琼的自留地上建房一栋,其并未举出证明其拥有该房所有权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可待此房取得所有权证件后另行主张权利。被告段某某辩称购买保险的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应当分割,本院认为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小孩董某甲,夫妻双方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费已经转化为小孩董某甲的财产利益,视为夫妻双方对小孩的赠与,本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在本院庭后调解中,被告段某某认为自己为家庭付出十几年辛劳,要求原告董某某给予补偿,原告董某某考虑夫妻一场,也愿意给予被告段某某经济补偿,本院酌定原告董某某给予被告段某某经济帮助金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二、小孩董某甲由董某某抚养,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300元,小孩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票据,双方各负担一半,直至小孩独立生活止;三、原告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段某某经济帮助金50000元。上述款项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如不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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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的时候注意什么

登记离婚有三十日冷静期,期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须亲自申请发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诉讼离婚没有这个登记冷静期,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不适用该三十日等待规定。

(2014)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223号案中,法院经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未涉及登记冷静期程序。

你现在可以做的三件事

  1. 把结婚证、子女年龄、房产登记和已知债务写成一张清单。
  2. 对照上面的法条,看你的问题属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抚养、财产还是债务。
  3. 拿着清单打咨询电话 139-1010-9652,或在本站留言。先把事实问清楚,再决定登记还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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