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必须知道的1000件事
冷静期和法院审理期限是一回事吗
直接回答。登记离婚有三十日冷静期。期满后三十日内双方还要亲自申请发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诉讼离婚没有这个登记冷静期。 下面这份公开文书的案号是 (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43号,只说明该案写成了什么,不能当成你的判决结果。
这条规则本身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一份可以核对的公开文书
文书标题:王某与杨甲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文书记载的日期。案号:(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43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甲。委托代理人张亦平,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一(民)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四项,并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被上诉人杨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亦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王某、杨甲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杨甲与王某自愿离婚;二、离婚后婚生女杨乙随杨甲共同生活,王某自本调解生效之次月起每月支付杨乙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至杨乙十八周岁时止;三、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永清新村某号101室房屋归王某所有,该房尚余房屋贷款由王某承担;杨甲离婚后的居住问题自行解决;四、王某支付杨甲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20,000元,此款于本调解生效后两个月内付清。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00元,由杨甲、王某各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00元,由王某负担。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7月1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该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岑华春审判员陈建中代理审判员黄亮
书记员张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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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的时候注意什么
冷静期与法院审理期限不是一回事。登记离婚有三十日冷静期,期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须亲自申请发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诉讼离婚没有该登记冷静期。
(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43号系离婚纠纷二审,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离婚等协议,调解书经签字生效。
你现在可以做的三件事
- 把结婚证、子女年龄、房产登记和已知债务写成一张清单。
- 对照上面的法条,看你的问题属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抚养、财产还是债务。
- 拿着清单打咨询电话 139-1010-9652,或在本站留言。先把事实问清楚,再决定登记还是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