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必须知道的1000件事

性格不合、没有法定情形,法院会不会判离

2026-10-17 · 案号 (2014)绍诸民初字第2877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直接回答。诉讼离婚的核心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是否无效。法律列举了重婚或同居、家暴或虐待遗弃、赌博吸毒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另有宣告失踪和判不离后再分居满一年的规定。有这些情节不等于不看证据。 下面这份公开文书的案号是 (2014)绍诸民初字第2877号,只说明该案写成了什么,不能当成你的判决结果。

这条规则本身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份可以核对的公开文书

文书标题:刘某与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4-11-10。案号:(2014)绍诸民初字第2877号。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2014年2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仍不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有效证据。故本院认为,即使目前原、被告之间存在矛盾,但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努力化解夫妻矛盾,夫妻关系尚有和好希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钱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夏朝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余鑫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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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的时候注意什么

法院判离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为条件。仅性格不合、无重婚同居、家暴、赌博吸毒、分居满二年等法定情形,又无有效证据的,通常难获支持。

(2014)绍诸民初字第2877号中,原告再次起诉仍未能提供感情破裂的有效证据,法院认为双方尚有和好希望,驳回离婚请求。

你现在可以做的三件事

  1. 把结婚证、子女年龄、房产登记和已知债务写成一张清单。
  2. 对照上面的法条,看你的问题属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抚养、财产还是债务。
  3. 拿着清单打咨询电话 139-1010-9652,或在本站留言。先把事实问清楚,再决定登记还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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